國民黨籍不分區立委陳宜民去年抨擊高市府陳菊以治水知名強拆民房,質疑財團介入,指控「大溝頂與陳菊親戚土地利益有關」,陳宜民在去年9月(左)召開記者會。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高雄市旗山大溝頂太平商場拆遷案,國民黨籍立委陳宜民去年7月抨擊高雄市長陳菊以治水之名強拆民房,質疑財團介入,指控「大溝頂與陳菊親戚土地利益有關」,陳菊告陳宜民誹謗,提出民事求償1元,並要求在報紙半版登道歉聲明,今下午4點高雄地院宣判,原告之訴駁回,陳菊敗訴,全案仍可上訴。陳菊提告主張,陳宜民身為立法委員,就高雄市「旗山區二號排水改善工程」拆除旗山大溝頂太平商場事宜,在去年7月18日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未經合理查證,陳述「聽說原因是因為有一些集團、財團想要用太平商場後面的地,而且這後面的地,聽說跟陳菊他的親戚有關,所以他們要去開發這個地,然後前面商場擋路,所以他們要把他全部拆了。」等不實言論,指她是為了私利及財團開發才假借治水之名拆除太平商場,而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她的名譽權。陳菊提告主張,象徵性請求陳宜民賠償1元及請求陳宜民應在全國版報紙頭版刊登道歉或澄清啟事。判決指出,陳菊為高雄市市長,是重要公職人員,且是公眾人物,陳宜民的發言是質疑陳菊的市政決策有無受私人利益影響,而與公眾事務相關,已具高度公益性質;陳宜民雖透過召開記者會發表相關言論,散佈力較為強大,惟考慮相關言論所涉的高度公益性後,本件訴訟仍認應採取從嚴認定名譽保障範圍,減輕陳宜民已為合理查證的舉證責任的標準。判決指出,陳宜民在記者會全部言論主要評論陳菊、高雄市政府就拆除太平商場政策合法性與正當性,此在民主社會是屬可受公評之事,就此所為評論當屬善意所發表意見,此時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即應為較高程度退讓,應認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不能認為陳宜民基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007BE27CAA45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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